來源:深圳市發改委??
電動汽車資源網從深圳市發改委獲悉,《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已印發。辦法指出, 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備案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通過市發展改革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
辦法規定,集中式充電設施應滿足不少于3個充電樁、樁間距不大于10米兩個條件。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應能夠在1年內建設完成總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電設施。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經營。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規定,充電設施運營商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否則將取消其備案。
以下是政策原文: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加快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活動,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等,我委制定了《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深圳市發展改革委
2015年8月19日
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推動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規范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投資、建設、運營活動,根據《深圳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若干政策措施》(深府〔2015〕2號)等,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是指專門為新能源公交車、出租車、通勤旅游車、專用車及社會車輛等提供充電服務的設施。
第三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備案管理和集中式充電設施的認定。
第四條 市發展改革部門常年受理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的備案申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并通過市發展改革部門網站向社會公布經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
第五條 集中式充電設施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一個集中式充電設施中不少于3個充電樁;
(二)樁間距不大于10米。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深圳市注冊登記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注冊登記的經營范圍含有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
(二)快速充電設施運營商的注冊資本不低于5000萬元;
(三)在本市具有必要的運營場地;
(四)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
(五)能夠在1年內建設完成總功率不少于8000KW的充電設施;
(六)具備完善的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七)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應當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并對外開放經營。
第七條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并加蓋公章:
(一)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申請報告;
(二)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合法證明或者租賃合同,租期不少于3年;
(四)新能源汽車充電相關領域的專職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五)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六)承諾自備案之日起1年內建設完成總功率不少于8000KW充電設施的承諾函;
(七)申請材料真實性的承諾函。
第八條 充電設施的建設、驗收按照規劃、建設、環保、供電、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現行規定辦理。
第九條 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取消其備案:
(一)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它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
(二)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或者不對外開放經營的;
(三)充電設施的運營服務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深圳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