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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報訊(記者 彭琰)最新一期《市政府公報》發布《深圳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備案管理辦法》。記者獲悉,充電設施運營商不得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否則將取消其備案。
《辦法》稱,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運營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發展改革部門應當取消其備案:將充電設施轉包給其他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的;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不符合國家、行業及地方關于充電設施的建設、運營標準,或者不對外開放經營的;充電設施的運營服務出現重大人員傷亡、財產損失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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